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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窯瓷:關于唐宋瓷器上的官和新官字款問題
唐宋時期的一些瓷器上刻、劃有“官”或“新官”字款。其早已引起研究者的注意。近些年來,随着考古發掘出土的“官”、“新官”字款瓷器資料的日益增多,研究者對其年代、産地和“官”字的涵義等問題展開了較全面研究,取得了令人屬目的成果。本人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拟對與“官”、“新官”字款相關的一些問題進行初步探讨。望各位同仁不吝指正。
一、“官”和“新官”字款瓷器的種類、年代、産地
迄今發現的“官”、“新官”字款瓷器的數量,據初步統計,已逾200件,有白釉瓷器和青釉瓷器二種,以白釉瓷器的數量為多。器型有淨瓶、瓶、注壺、壺、蓋罐、罐、洗、碗、盤、碟、把杯、杯、盞托、盒、枕等,以碗、盤為主。
它們的年代,最早者為晚唐時期,以浙江臨安唐昭宗光化三年(900)錢寬墓和約葬于唐昭宗天夏元年(901)的水邱氏墓出土的為代表;最晚者,學術界意見不一,有的認為“約在趙宋建國前的遼代初年”,有的則認為可到北宋後期。目前所見其出土單位有明确紀年的,以遼甯朝陽遼聖宗開泰九年(1020年)耿延毅夫婦合葬墓出土的為最晚。窯址發掘出土的,以1985—1987年河北曲陽定窯遺址發現的為最晚,均出土于該遺址的早期文化層中,其“年代不晚于北宋初年”。對于已知的非紀年單位、窯址地層出土和傳世的資料,我們參照紀年單位出土的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進行了粗略的排比,發現最晚者為北宋早期,即太祖至真宗時期(960——1022)。由上述可見,“官”、“新官”字款瓷器的具體年代為唐代晚期至北宋早期。
目前發現或可确定燒制“官”、“新官”字款瓷器的窯有:河北定窯、陝西耀州窯、浙江越窯。
定窯遺址共發現“官”、“新官”字款瓷器17件,均為白釉瓷器。其曆年來調查采集2件,皆為“官”字款;1985——1987年發掘出土15件,其中“官”字款14件、“新官”字款1件。窯址以外出土或發現的“官”、“新官”字款白釉瓷器的數量較多,據謝明良先生1987年統計,至少有149件,加上1985年河南鞏縣宋太宗元德李後陵出土(1988年發表)的16件、1986年内蒙古奈曼旗遼陳國公主墓出土(1993年發表)的1件、1994年河北曲陽五代墓出土的1件、1995年河北定州堯方頭出土的2件等,至少有169件了。這些瓷器雖不能肯定全部是定窯所燒造,但絕大部分為定窯所生産應是沒有問題的。
耀州窯遺址發現“官”字款瓷器14件,1984——1992年發掘出土12件,采集2件,均為青釉瓷器,是五代時期所燒造。
越窯遺址發現“官”字款青釉瓷器2件,均為考古調查時采集,一件器型是盤,年代為五代時期;另一件是盞,年代為北宋早期偏晚。此外,1970年浙江臨安闆橋五代墓出土的1件越窯青瓷雙系瓶、1986年内蒙古奈曼旗遼開泰七年(1018年)陳國公主墓出土的1件越窯青瓷花口盤,分别在肩部、底外側刻、劃“官”字款。
二、“官”字不是“官窯”之義
“官”、“新官”字款中的“官”字,不是“官窯”之義。關于什麼是官窯?目前學術界尚未有統一的認識。我覺得還是用當時人的說法來理解為妥。南宋葉置《坦齋筆衡》記載;“本朝以定州白瓷器有芒,不堪用,遂命汝州造青窯器。故河北、唐、鄧、耀州悉有之,汝窯為魁。江南則處州龍泉縣窯,質頗粗厚。政和間,京師自置窯燒造,名曰‘官窯’。從這段記載可以窺見,宋代官窯是朝廷直接管理,産品專供宮廷使用。很顯然,“官”、“新官”字款瓷器和燒造它們的瓷窯不具備這樣的特點。“官”字也不可能是“官窯”的意思。其理由如下。
首先,燒造“官”、“新官”字款瓷器的定窯、耀州窯、越窯,古代文獻中或多或少都有記載,但未見朝廷派官直接管理主持燒造事亦的内容。僅見定窯、五代後周時曾派馮翺“充龍泉鎮使钤轄瓷窯商稅務使”;越窯北宋初年曾有趙仁濟充“殿前承旨監越州瓷窯務”之事。前者顯然是隻負責征收定窯的商稅,後者也不過是官府派往越州督辦宮廷所需越窯瓷器的官,也非直接管理越窯的生産。再有,在當時和稍後的文獻中也沒有說它們是“官窯”,而且從記載的内容和相關資料中也看不出來是官窯的意思,反而在有的文獻記載中倒可以推斷出有的窯不是官窯。前文所引南宋葉置《坦齋筆蘅》中的那段記載,是将定州白瓷器(定窯)、汝州青窯器(汝窯)和京師自置的官窯并列。從這種行文方式中可以明顯看出,定窯、汝窯都不是官窯。如它們是官窯,行文的方式将是另外的一種樣子了。那麼北宋時期宮廷所用的定窯瓷器和汝窯瓷器是怎麼來的呢?北宋樂史《太平寰宇記》卷六二《河北道》記載,定州貢瓷器,由此可知,定窯瓷器是通過地方土貢的方式獲得的。從《坦齋筆衡》中的“命汝州造青窯器”一語觀之,汝窯瓷器是通過上面派燒的方式獲取的。這正反映了在官窯之前宮廷用瓷來源的二個渠道。
其二,官窯的産品專供宮廷使用,所以宋代官窯瓷器至今在發掘的一般居住遺址、墓葬、塔基、窯藏中還未見到。“官”、“新官”字款瓷器則不然,考古發現較為普遍,上至皇太後陵、下到一般庶人墓都有出土,塔基、窯藏内時有發現,甚至連遙遠的埃及開羅南郊福斯塔特遺址也有發現。使用的範圍和對象與宋代官窯瓷器有明顯的區别。
其三,古代文獻中沒有記錄是官窯的瓷器,考古發掘出土器物上的“官窯”銘,是全稱,甚至還加上所在州的州名,如在安徽蕪湖東門渡窯址采集的印在罐壁下部近底處的“宣州官窯”銘,不簡寫成“官”字。再有,古代文獻中記錄、學術界公認的官窯,如杭州烏龜山南宋官窯、景德鎮清官窯等,在發現的衆多資料中,未見有刻、劃、戳印、筆書“官”或“新官”字款的實例。
上述三點足可以說明,“官”、“新官”字款瓷器上的“官”字不是表示“官窯”之義。這也就是說,迄今發現的燒造“官”、“新官”字款瓷器的定窯、耀州窯、越窯不是官窯。
三、“官”字是太官署的簡稱
“官”、“新官”字款瓷器上的“官”字雖然不是“官窯”的意思,但從“官”、“新官”字款瓷器的質量等方面考察,可以肯定與官府有關。那麼其究竟與官府的何部門有關?“官”字表示什麼?我們針對問題查閱了有關文獻資料,并對相關的考古資料做了初步整理,認為可能是當時的官府機構光祿寺下屬的太官署的簡稱。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探讨。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太官署的設置及其職責。
太官之名,在秦漢時期就有了。在漢代,太官令為少府的屬官。《後漢書 百官志(三)》少府條載:“太官令一人,六百石,”“掌禦飲食,”下設“左丞、甘丞、湯官丞、果丞各一人,”“左丞主飲食,甘丞主膳具,湯官丞主酒,果丞主果”。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早、中期,太官令除隸屬關系在有的朝代有所變動外,其餘基本承襲了漢代的制度。到三國兩晉南北朝晚期,情況有了較大的變化。北齊時期不但隸署光祿寺,而且成了光祿寺的一個下屬機構。《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載;北齊“光祿寺,掌諸膳食、帳幕、器物、宮殿門戶等事。統守官[掌凡張設等事]、太官[掌食膳事]、宮門[主諸門 事]、供府[掌供禦服玩弄之事]、肴藏[掌器物鲑味等事]、清漳[主酒,歲二萬石,春秋中半]、華林[掌禁 林木等事]等署。宮門署,置仆射六人,以思其事,餘各有令、丞”。
隋光祿寺的權限縮小,僅掌管與飲食有關的部門了。〈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載:隋“光祿寺統太官、肴藏、良醞、掌醢 等署,各置令、丞”。其中太官令“三人、”丞“八人”,“太官又有監膳十二人”。
唐代這種制度更加完善,并明确規定了供膳對象,〈唐六典〉卷第十五〈光祿寺〉載:“光祿寺,卿一人,“少卿二人”。“光祿卿之職,掌邦國酒禮、膳羞之事,總太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之官屬。修其儲備,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凡國有大祭祀,則省牲、镬、視濯、溉。若三公攝祭,則為之終獻。朝會、燕 ,則節其等差,量其豐約以供焉”。“太官屬,令二人”,“丞四人”,“監膳十人”“監膳史十五人,供膳二千四百人。太官令掌供膳之事。丞為之貳。凡祭之日,則白卿隻詣諸廚省牲、镬,取明水與陰鑒,取火于陽燧。帥宰人以銮刀割牲,取其毛、血,實之于豆,遂烹牲焉。又帥進馔者實府、簋,設于馔幕之内。……凡朝會、燕飨,九品以上并供其膳食。凡供奉祭祀、緻齋之官,則衣其品秩,為之差降。若國子監春、秋二分釋奠,百官之觀禮,亦如之。凡行幸從官應供膳食,亦有名數。凡宿衛當上及命婦朝參、燕會者,亦如之。《舊唐書》卷四十四《職官志(三)》、《新唐書》卷四十八《百官志(三)》記載與《唐六典》相同,但極為簡略。《新唐書》在講到太官令職則時,将其概括為“掌供祠宴朝會膳食”。
五代時期大體沿襲了唐帶的制度。光祿寺不但繼續設置,而且執掌也沒有太大變化。
北宋早期的官制基本因襲了唐末、五代之制。宋太祖趙匡胤即位之後,對五代後周的官僚機構基本沒有去觸動。據《續資質通鑒長編》卷十二太祖開寶四年(971年)條載:當時上“僞署官并仍舊”,隻是在舊機構旁增設新機構或逐步差遣臨時職官。到神宗元豐年間(1078-1085年),對此前的北宋官制進行了大幅度改革。光祿寺的下屬機構也做了重大調整,撤消了太官署,保留了太官令。這時的太官令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一之一)》引《神宗正史職官志》載,仍“掌供膳”。這種情況在北宋晚期發生了變化,《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載:徽宗“崇甯三年(1104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從以上文獻資料和對資料的分析可知,太官署(令)在漢代至北宋中期一直掌膳食之事,尤其是唐至北宋早期主掌祭祀、朝會、宴飨(XIANG)供膳之政。負責共膳,必然要涉及到盛裝食品、用膳的器具。從前面所引文獻可知,漢代是太官令下屬的“甘丞主膳具”;北齊是肴藏署“掌器物”。後來雖然不見類似的明确記載,但供膳需要膳具這一點不會有變化。至于唐宋時期太官署所用膳具的質地,即用什麼質料的膳具?毫無疑問,有相當部分或主要是瓷器。衆所周知,東漢晚期出現了成熟瓷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使用逐漸普及,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的主要用器。唐宋時期是中國瓷器手工業大發展和繁榮時期,瓷器的種類增多,質量大幅度提高,已成為人們最喜愛的生活用具之一,使用已十分普遍,尤其是宮廷也大量采用瓷器作為日常生活用具。因此,太官署以瓷器作為膳具是完全可能的,不足為奇。進而說明太官署與瓷器有密切的關系,具備了太官署的名稱刻、劃或戳印在瓷器上的基本條件。
第二,太官之名,早在漢代就見之于器物上了。河北滿城一号漢墓出土的乳釘紋銅壺、蟠龍紋銅壺上均有刻、劃的“大官”銘文。瓷器上有“太官”字款的資料見于隋代。1997年在湖南湘陰嶽州窯遺址出土的一件青瓷碗上戳印“太官”字款。承蒙湘陰縣博物館劉冰池館長惠示,對這件青瓷碗的特征有了較詳細的了解。瓷碗深腹、曲壁、假圈足,制作規整;胎呈淺灰色,質地較細膩、堅硬,釉為青泛黃色,内滿施釉,外施釉不及足,釉面晶瑩光潤,釉層均勻,開細紋片;内地中心部位釉下胎上戳印“太官”字款。該碗制作工藝精良,質量好,是當時嶽州窯乃至南方諸窯瓷器中的上乘之作。其年代,據其形制、胎、釉特點和與有關墓葬出土的嶽州窯青釉瓷器資料對比推知,約為随代早期。這件碗上的“太官”字款,無疑是指太官署。說明太官署的名稱是可以出現在瓷器上的。
第三,唐宋時期官府機構名稱出現在瓷器上的實例屢見不鮮,如唐代邢窯瓷器上有“翰林”、北宋定窯瓷器上有“尚食局”、“尚藥局”等。不僅如此,而且在瓷器上刻、劃官府機構簡稱者也大有物在。
唐代邢窯燒制的白釉瓷器上,有一些底外側刻劃“盈”字款。“盈”字款白釉瓷器是唐代邢窯白瓷中的精品,“是專門為皇宮生産的,……進入皇宮後由禦庫大盈庫收藏”。可見,“盈”字款應是大盈庫的簡稱。唐玄宗開元時期(713——741年)将皇室财政庫内庫組織分為大盈、瓊林兩庫。大盈庫實質上是皇帝的私庫,由宦官掌管。《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記載:玄宗時“王珙為戶口色役使,歲進錢百億萬缗,非租庸正額者,積百寶大盈庫,以供天子燕私”。其又載:“故事,天下财賦歸左藏,而太府以時上其數,尚書比部覆其出入。”肅宗時“京師豪将假取不能禁,第五琦為度之鹽鐵使,請皆歸大盈庫,供天子給賜,主以中官。自是天下之财為人君私藏,有司不得程其多少”。大盈庫一直延至唐代未年。從考古資料看,“盈”字款白瓷器出現于盛唐時期,晚唐時期仍有發現,與大盈庫設置的時間吻合。
在瓷器的款識中,有官府機構簡稱者,不僅發現于唐宋時期,其他時代也有,如元代景德鎮窯燒制的卵白釉瓷器上時見與花紋一起摸印的“樞府”、“太禧”字款。帶有“樞府”字款的卵白釉瓷器,也稱之為“樞府瓷器”,是元代官府機構樞密院在江西景德鎮窯訂燒的瓷器。字款中的“樞”字無疑是樞密院的簡稱。“太禧”則是元代太禧宗堙院據《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載,是“天力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改置太禧院以總制之”,“掌神禦殿朔望歲時諱忌日辰芫堙享禮典”。“太禧”字款卵白釉瓷器顯然也應是太禧宗堙院在景德鎮窯訂燒之物。
以上所舉“盈”、“樞府”、“太禧”字款的例子,說明在唐宋元時期瓷器以官府機構簡稱為款識的做法是存在的。前有先例,後有延續,太官署在瓷器上隻刻、劃其簡稱“官”字就不奇怪了,實屬正常。
綜合以上三個方面的分析結果,不難得出唐宋瓷器上的“官”、“新官”字款中的“官”字是其官府機構光祿寺下屬的太官署簡稱的結論。由此可以推斷,唐宋時期的“官”、“新官”字款瓷器是有關瓷窯為太官署燒制的,也就是說,是太官署在有關瓷窯訂燒的,作為祭祀、朝會、宴飨(XIANG)供應膳食的膳具,性質非禦用瓷器。
四、“官”與“新官”字款的關系
“官”與“新官”字款的關系,也不難理解。1987年陝西扶風法門寺地宮出土了一通入藏時镌刻的供奉藏品之物品帳目石碑,碑文開頭說“監送真身使應從重真寺随真身供養道具及恩賜金銀器物寶函并新恩賜到金銀寶器衣物如後”。這句話中值得注意的是“恩賜”和“新恩賜”兩詞。從碑文中得知,“恩賜”物系唐懿宗(860-874年)李催所賜,“新恩賜”物系其繼承人唐僖宗(874-888年)李儇所賜。“官”、“新官”與“恩賜”、“新恩賜”形式相同。“官”、“新官”字款瓷器目前所知最早的紀年資料為浙江臨安唐昭宗光化三年(900年)錢寬墓和約葬于唐昭宗天複元年(901年)的水邱氏墓出土的,與“恩賜”、“新恩賜” 镌刻的時間都屬于晚唐時期。看來可能是當時行文的一種慣例。據此我們認為,“新官”是對“官”而言,“官”在前、“新官”在後,可能是以示區别太官署前後兩次或前後兩位官員在同一個瓷窯訂燒的瓷器而刻、劃的。
五、“官”和“新官”字款消失的原因
本文前面已經講到,“官”“新官”字款瓷器見于唐代晚期至北宋早期。為什麼北宋早期以後不見了“官”、“新官”字款瓷器?這不排除沒有發現或發現了未被辨認出來的可能。但我們認為更多的是與北宋官府機構的變動有關。在前面已經談到,北宋早期特别是太祖、太宗時期的官僚機構基本承襲了唐未、五代之制,光祿寺及其下屬的太官署繼續負責原來得事務,這是北宋早期仍有“官”、“新官”字款的根本原因。此後,事情逐漸發生了變化。《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一之一)》光祿寺條引《兩朝國史志》載:古者其屬有大官、珍羞、良醞、掌醢(音:海)四局,今分隸禦廚、法酒庫“。《兩朝國史志》即為《兩朝國史》中的“志”。兩朝國史》系北宋仁宗、英宗兩朝的果史,北宋王圭等撰,神宗元豐五年(1082年)成書奏禦。由此可見,在仁宗、英宗時期太官署的職事已隸禦廚。之後,神宗元豐年間,官制改革,撤消了太官署。這樣自仁宗、英宗時期起,不能再以太官署的名義到瓷窯訂燒瓷器了,瓷器上也就不見了“官”、“新官”字款。
一、“官”和“新官”字款瓷器的種類、年代、産地
迄今發現的“官”、“新官”字款瓷器的數量,據初步統計,已逾200件,有白釉瓷器和青釉瓷器二種,以白釉瓷器的數量為多。器型有淨瓶、瓶、注壺、壺、蓋罐、罐、洗、碗、盤、碟、把杯、杯、盞托、盒、枕等,以碗、盤為主。
它們的年代,最早者為晚唐時期,以浙江臨安唐昭宗光化三年(900)錢寬墓和約葬于唐昭宗天夏元年(901)的水邱氏墓出土的為代表;最晚者,學術界意見不一,有的認為“約在趙宋建國前的遼代初年”,有的則認為可到北宋後期。目前所見其出土單位有明确紀年的,以遼甯朝陽遼聖宗開泰九年(1020年)耿延毅夫婦合葬墓出土的為最晚。窯址發掘出土的,以1985—1987年河北曲陽定窯遺址發現的為最晚,均出土于該遺址的早期文化層中,其“年代不晚于北宋初年”。對于已知的非紀年單位、窯址地層出土和傳世的資料,我們參照紀年單位出土的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進行了粗略的排比,發現最晚者為北宋早期,即太祖至真宗時期(960——1022)。由上述可見,“官”、“新官”字款瓷器的具體年代為唐代晚期至北宋早期。
目前發現或可确定燒制“官”、“新官”字款瓷器的窯有:河北定窯、陝西耀州窯、浙江越窯。
定窯遺址共發現“官”、“新官”字款瓷器17件,均為白釉瓷器。其曆年來調查采集2件,皆為“官”字款;1985——1987年發掘出土15件,其中“官”字款14件、“新官”字款1件。窯址以外出土或發現的“官”、“新官”字款白釉瓷器的數量較多,據謝明良先生1987年統計,至少有149件,加上1985年河南鞏縣宋太宗元德李後陵出土(1988年發表)的16件、1986年内蒙古奈曼旗遼陳國公主墓出土(1993年發表)的1件、1994年河北曲陽五代墓出土的1件、1995年河北定州堯方頭出土的2件等,至少有169件了。這些瓷器雖不能肯定全部是定窯所燒造,但絕大部分為定窯所生産應是沒有問題的。
耀州窯遺址發現“官”字款瓷器14件,1984——1992年發掘出土12件,采集2件,均為青釉瓷器,是五代時期所燒造。
越窯遺址發現“官”字款青釉瓷器2件,均為考古調查時采集,一件器型是盤,年代為五代時期;另一件是盞,年代為北宋早期偏晚。此外,1970年浙江臨安闆橋五代墓出土的1件越窯青瓷雙系瓶、1986年内蒙古奈曼旗遼開泰七年(1018年)陳國公主墓出土的1件越窯青瓷花口盤,分别在肩部、底外側刻、劃“官”字款。
二、“官”字不是“官窯”之義
“官”、“新官”字款中的“官”字,不是“官窯”之義。關于什麼是官窯?目前學術界尚未有統一的認識。我覺得還是用當時人的說法來理解為妥。南宋葉置《坦齋筆衡》記載;“本朝以定州白瓷器有芒,不堪用,遂命汝州造青窯器。故河北、唐、鄧、耀州悉有之,汝窯為魁。江南則處州龍泉縣窯,質頗粗厚。政和間,京師自置窯燒造,名曰‘官窯’。從這段記載可以窺見,宋代官窯是朝廷直接管理,産品專供宮廷使用。很顯然,“官”、“新官”字款瓷器和燒造它們的瓷窯不具備這樣的特點。“官”字也不可能是“官窯”的意思。其理由如下。
首先,燒造“官”、“新官”字款瓷器的定窯、耀州窯、越窯,古代文獻中或多或少都有記載,但未見朝廷派官直接管理主持燒造事亦的内容。僅見定窯、五代後周時曾派馮翺“充龍泉鎮使钤轄瓷窯商稅務使”;越窯北宋初年曾有趙仁濟充“殿前承旨監越州瓷窯務”之事。前者顯然是隻負責征收定窯的商稅,後者也不過是官府派往越州督辦宮廷所需越窯瓷器的官,也非直接管理越窯的生産。再有,在當時和稍後的文獻中也沒有說它們是“官窯”,而且從記載的内容和相關資料中也看不出來是官窯的意思,反而在有的文獻記載中倒可以推斷出有的窯不是官窯。前文所引南宋葉置《坦齋筆蘅》中的那段記載,是将定州白瓷器(定窯)、汝州青窯器(汝窯)和京師自置的官窯并列。從這種行文方式中可以明顯看出,定窯、汝窯都不是官窯。如它們是官窯,行文的方式将是另外的一種樣子了。那麼北宋時期宮廷所用的定窯瓷器和汝窯瓷器是怎麼來的呢?北宋樂史《太平寰宇記》卷六二《河北道》記載,定州貢瓷器,由此可知,定窯瓷器是通過地方土貢的方式獲得的。從《坦齋筆衡》中的“命汝州造青窯器”一語觀之,汝窯瓷器是通過上面派燒的方式獲取的。這正反映了在官窯之前宮廷用瓷來源的二個渠道。
其二,官窯的産品專供宮廷使用,所以宋代官窯瓷器至今在發掘的一般居住遺址、墓葬、塔基、窯藏中還未見到。“官”、“新官”字款瓷器則不然,考古發現較為普遍,上至皇太後陵、下到一般庶人墓都有出土,塔基、窯藏内時有發現,甚至連遙遠的埃及開羅南郊福斯塔特遺址也有發現。使用的範圍和對象與宋代官窯瓷器有明顯的區别。
其三,古代文獻中沒有記錄是官窯的瓷器,考古發掘出土器物上的“官窯”銘,是全稱,甚至還加上所在州的州名,如在安徽蕪湖東門渡窯址采集的印在罐壁下部近底處的“宣州官窯”銘,不簡寫成“官”字。再有,古代文獻中記錄、學術界公認的官窯,如杭州烏龜山南宋官窯、景德鎮清官窯等,在發現的衆多資料中,未見有刻、劃、戳印、筆書“官”或“新官”字款的實例。
上述三點足可以說明,“官”、“新官”字款瓷器上的“官”字不是表示“官窯”之義。這也就是說,迄今發現的燒造“官”、“新官”字款瓷器的定窯、耀州窯、越窯不是官窯。
三、“官”字是太官署的簡稱
“官”、“新官”字款瓷器上的“官”字雖然不是“官窯”的意思,但從“官”、“新官”字款瓷器的質量等方面考察,可以肯定與官府有關。那麼其究竟與官府的何部門有關?“官”字表示什麼?我們針對問題查閱了有關文獻資料,并對相關的考古資料做了初步整理,認為可能是當時的官府機構光祿寺下屬的太官署的簡稱。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探讨。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太官署的設置及其職責。
太官之名,在秦漢時期就有了。在漢代,太官令為少府的屬官。《後漢書 百官志(三)》少府條載:“太官令一人,六百石,”“掌禦飲食,”下設“左丞、甘丞、湯官丞、果丞各一人,”“左丞主飲食,甘丞主膳具,湯官丞主酒,果丞主果”。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早、中期,太官令除隸屬關系在有的朝代有所變動外,其餘基本承襲了漢代的制度。到三國兩晉南北朝晚期,情況有了較大的變化。北齊時期不但隸署光祿寺,而且成了光祿寺的一個下屬機構。《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載;北齊“光祿寺,掌諸膳食、帳幕、器物、宮殿門戶等事。統守官[掌凡張設等事]、太官[掌食膳事]、宮門[主諸門 事]、供府[掌供禦服玩弄之事]、肴藏[掌器物鲑味等事]、清漳[主酒,歲二萬石,春秋中半]、華林[掌禁 林木等事]等署。宮門署,置仆射六人,以思其事,餘各有令、丞”。
隋光祿寺的權限縮小,僅掌管與飲食有關的部門了。〈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載:隋“光祿寺統太官、肴藏、良醞、掌醢 等署,各置令、丞”。其中太官令“三人、”丞“八人”,“太官又有監膳十二人”。
唐代這種制度更加完善,并明确規定了供膳對象,〈唐六典〉卷第十五〈光祿寺〉載:“光祿寺,卿一人,“少卿二人”。“光祿卿之職,掌邦國酒禮、膳羞之事,總太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之官屬。修其儲備,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凡國有大祭祀,則省牲、镬、視濯、溉。若三公攝祭,則為之終獻。朝會、燕 ,則節其等差,量其豐約以供焉”。“太官屬,令二人”,“丞四人”,“監膳十人”“監膳史十五人,供膳二千四百人。太官令掌供膳之事。丞為之貳。凡祭之日,則白卿隻詣諸廚省牲、镬,取明水與陰鑒,取火于陽燧。帥宰人以銮刀割牲,取其毛、血,實之于豆,遂烹牲焉。又帥進馔者實府、簋,設于馔幕之内。……凡朝會、燕飨,九品以上并供其膳食。凡供奉祭祀、緻齋之官,則衣其品秩,為之差降。若國子監春、秋二分釋奠,百官之觀禮,亦如之。凡行幸從官應供膳食,亦有名數。凡宿衛當上及命婦朝參、燕會者,亦如之。《舊唐書》卷四十四《職官志(三)》、《新唐書》卷四十八《百官志(三)》記載與《唐六典》相同,但極為簡略。《新唐書》在講到太官令職則時,将其概括為“掌供祠宴朝會膳食”。
五代時期大體沿襲了唐帶的制度。光祿寺不但繼續設置,而且執掌也沒有太大變化。
北宋早期的官制基本因襲了唐末、五代之制。宋太祖趙匡胤即位之後,對五代後周的官僚機構基本沒有去觸動。據《續資質通鑒長編》卷十二太祖開寶四年(971年)條載:當時上“僞署官并仍舊”,隻是在舊機構旁增設新機構或逐步差遣臨時職官。到神宗元豐年間(1078-1085年),對此前的北宋官制進行了大幅度改革。光祿寺的下屬機構也做了重大調整,撤消了太官署,保留了太官令。這時的太官令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一之一)》引《神宗正史職官志》載,仍“掌供膳”。這種情況在北宋晚期發生了變化,《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四)》載:徽宗“崇甯三年(1104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從以上文獻資料和對資料的分析可知,太官署(令)在漢代至北宋中期一直掌膳食之事,尤其是唐至北宋早期主掌祭祀、朝會、宴飨(XIANG)供膳之政。負責共膳,必然要涉及到盛裝食品、用膳的器具。從前面所引文獻可知,漢代是太官令下屬的“甘丞主膳具”;北齊是肴藏署“掌器物”。後來雖然不見類似的明确記載,但供膳需要膳具這一點不會有變化。至于唐宋時期太官署所用膳具的質地,即用什麼質料的膳具?毫無疑問,有相當部分或主要是瓷器。衆所周知,東漢晚期出現了成熟瓷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使用逐漸普及,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的主要用器。唐宋時期是中國瓷器手工業大發展和繁榮時期,瓷器的種類增多,質量大幅度提高,已成為人們最喜愛的生活用具之一,使用已十分普遍,尤其是宮廷也大量采用瓷器作為日常生活用具。因此,太官署以瓷器作為膳具是完全可能的,不足為奇。進而說明太官署與瓷器有密切的關系,具備了太官署的名稱刻、劃或戳印在瓷器上的基本條件。
第二,太官之名,早在漢代就見之于器物上了。河北滿城一号漢墓出土的乳釘紋銅壺、蟠龍紋銅壺上均有刻、劃的“大官”銘文。瓷器上有“太官”字款的資料見于隋代。1997年在湖南湘陰嶽州窯遺址出土的一件青瓷碗上戳印“太官”字款。承蒙湘陰縣博物館劉冰池館長惠示,對這件青瓷碗的特征有了較詳細的了解。瓷碗深腹、曲壁、假圈足,制作規整;胎呈淺灰色,質地較細膩、堅硬,釉為青泛黃色,内滿施釉,外施釉不及足,釉面晶瑩光潤,釉層均勻,開細紋片;内地中心部位釉下胎上戳印“太官”字款。該碗制作工藝精良,質量好,是當時嶽州窯乃至南方諸窯瓷器中的上乘之作。其年代,據其形制、胎、釉特點和與有關墓葬出土的嶽州窯青釉瓷器資料對比推知,約為随代早期。這件碗上的“太官”字款,無疑是指太官署。說明太官署的名稱是可以出現在瓷器上的。
第三,唐宋時期官府機構名稱出現在瓷器上的實例屢見不鮮,如唐代邢窯瓷器上有“翰林”、北宋定窯瓷器上有“尚食局”、“尚藥局”等。不僅如此,而且在瓷器上刻、劃官府機構簡稱者也大有物在。
唐代邢窯燒制的白釉瓷器上,有一些底外側刻劃“盈”字款。“盈”字款白釉瓷器是唐代邢窯白瓷中的精品,“是專門為皇宮生産的,……進入皇宮後由禦庫大盈庫收藏”。可見,“盈”字款應是大盈庫的簡稱。唐玄宗開元時期(713——741年)将皇室财政庫内庫組織分為大盈、瓊林兩庫。大盈庫實質上是皇帝的私庫,由宦官掌管。《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記載:玄宗時“王珙為戶口色役使,歲進錢百億萬缗,非租庸正額者,積百寶大盈庫,以供天子燕私”。其又載:“故事,天下财賦歸左藏,而太府以時上其數,尚書比部覆其出入。”肅宗時“京師豪将假取不能禁,第五琦為度之鹽鐵使,請皆歸大盈庫,供天子給賜,主以中官。自是天下之财為人君私藏,有司不得程其多少”。大盈庫一直延至唐代未年。從考古資料看,“盈”字款白瓷器出現于盛唐時期,晚唐時期仍有發現,與大盈庫設置的時間吻合。
在瓷器的款識中,有官府機構簡稱者,不僅發現于唐宋時期,其他時代也有,如元代景德鎮窯燒制的卵白釉瓷器上時見與花紋一起摸印的“樞府”、“太禧”字款。帶有“樞府”字款的卵白釉瓷器,也稱之為“樞府瓷器”,是元代官府機構樞密院在江西景德鎮窯訂燒的瓷器。字款中的“樞”字無疑是樞密院的簡稱。“太禧”則是元代太禧宗堙院據《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載,是“天力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改置太禧院以總制之”,“掌神禦殿朔望歲時諱忌日辰芫堙享禮典”。“太禧”字款卵白釉瓷器顯然也應是太禧宗堙院在景德鎮窯訂燒之物。
以上所舉“盈”、“樞府”、“太禧”字款的例子,說明在唐宋元時期瓷器以官府機構簡稱為款識的做法是存在的。前有先例,後有延續,太官署在瓷器上隻刻、劃其簡稱“官”字就不奇怪了,實屬正常。
綜合以上三個方面的分析結果,不難得出唐宋瓷器上的“官”、“新官”字款中的“官”字是其官府機構光祿寺下屬的太官署簡稱的結論。由此可以推斷,唐宋時期的“官”、“新官”字款瓷器是有關瓷窯為太官署燒制的,也就是說,是太官署在有關瓷窯訂燒的,作為祭祀、朝會、宴飨(XIANG)供應膳食的膳具,性質非禦用瓷器。
四、“官”與“新官”字款的關系
“官”與“新官”字款的關系,也不難理解。1987年陝西扶風法門寺地宮出土了一通入藏時镌刻的供奉藏品之物品帳目石碑,碑文開頭說“監送真身使應從重真寺随真身供養道具及恩賜金銀器物寶函并新恩賜到金銀寶器衣物如後”。這句話中值得注意的是“恩賜”和“新恩賜”兩詞。從碑文中得知,“恩賜”物系唐懿宗(860-874年)李催所賜,“新恩賜”物系其繼承人唐僖宗(874-888年)李儇所賜。“官”、“新官”與“恩賜”、“新恩賜”形式相同。“官”、“新官”字款瓷器目前所知最早的紀年資料為浙江臨安唐昭宗光化三年(900年)錢寬墓和約葬于唐昭宗天複元年(901年)的水邱氏墓出土的,與“恩賜”、“新恩賜” 镌刻的時間都屬于晚唐時期。看來可能是當時行文的一種慣例。據此我們認為,“新官”是對“官”而言,“官”在前、“新官”在後,可能是以示區别太官署前後兩次或前後兩位官員在同一個瓷窯訂燒的瓷器而刻、劃的。
五、“官”和“新官”字款消失的原因
本文前面已經講到,“官”“新官”字款瓷器見于唐代晚期至北宋早期。為什麼北宋早期以後不見了“官”、“新官”字款瓷器?這不排除沒有發現或發現了未被辨認出來的可能。但我們認為更多的是與北宋官府機構的變動有關。在前面已經談到,北宋早期特别是太祖、太宗時期的官僚機構基本承襲了唐未、五代之制,光祿寺及其下屬的太官署繼續負責原來得事務,這是北宋早期仍有“官”、“新官”字款的根本原因。此後,事情逐漸發生了變化。《宋會要輯稿 職官(二一之一)》光祿寺條引《兩朝國史志》載:古者其屬有大官、珍羞、良醞、掌醢(音:海)四局,今分隸禦廚、法酒庫“。《兩朝國史志》即為《兩朝國史》中的“志”。兩朝國史》系北宋仁宗、英宗兩朝的果史,北宋王圭等撰,神宗元豐五年(1082年)成書奏禦。由此可見,在仁宗、英宗時期太官署的職事已隸禦廚。之後,神宗元豐年間,官制改革,撤消了太官署。這樣自仁宗、英宗時期起,不能再以太官署的名義到瓷窯訂燒瓷器了,瓷器上也就不見了“官”、“新官”字款。